陳水扁于農歷春節(jié)一席有關“認真思考廢‘國統(tǒng)會’”的談話,引來非議,特別是驚動美國,可謂得不償失。民進黨執(zhí)政當局究竟將如何滅火、善后,以免傷害臺灣的實質利益,確實值得陳水扁本人及蘇蔡“內閣”認真思考。
不只是老美,那席話也在歐盟招惹負面回響。歐盟輪值主席國奧地利外交部長普拉斯尼克,于2月4日在維也納公開指出:“臺灣陳水扁最近的談話,對兩岸相互關系的進展發(fā)出錯誤信號。”又說:“臺海雙方應放棄可能增加緊張形勢的單方面行動與聲明!笔聦嵑芮宄嘘P“國統(tǒng)會”與“國統(tǒng)綱領”的存廢問題,絕非僅僅是臺灣內部政黨立場之爭,而是牽動著海峽兩岸與國際政治現實的敏感神經,豈容陳水扁一人輕率揮灑?廣大臺灣人民的整體利益,不應成為不負責任的政治祭品。
一位吳姓“獨派”大佬,也于同一天在華盛頓說:“幾天來就陳水扁的新春談話與美方溝通,美方似乎沒有一個人肯定他的做法!彼替扁緩頰,告訴美方:“廢除‘國統(tǒng)會’及‘國統(tǒng)綱領’,并不表示臺灣拒絕統(tǒng)一,而是把臺灣走向交由2300萬人民決定,統(tǒng)一仍是選項之一!
大勢若此,廣大臺灣人民的整體利益策略又將何去何從?除了求取兩岸及美國方面三邊的最大公約數,又能有什么更佳的選擇?或許,陳水扁一人可以挾權力任意替換“閣揆”人選,擺弄其“天王棋譜”;也可以續(xù)演其卡車式的選舉語言,討好“臺獨”基本教義派自我取暖?墒,整個臺灣未來的美好愿景,豈容某黨某人恣肆揮霍?“維持現狀”既是當前臺灣主流民意所趨,政治人物又何必逆勢而為呢?
回顧“國統(tǒng)會”的歷史緣由,1990年9月,臺灣訂立“國家統(tǒng)一委員會設置要點”,開宗明義宣示:“總統(tǒng)為在自由、民主的原則下,加速國家統(tǒng)一,研究并咨詢有關國家統(tǒng)一之大政方針,特以任務編組方式設置‘國家統(tǒng)一委員會’。”翌年2月,該委員會開會決議通過“國家統(tǒng)一綱領”,其前言中寫道:“海峽兩岸應在理性、和平、對等、互惠的前提下,經過適當時期的坦誠交流、合作、協商,建立民主、自由、均富的共識,共同重建一個統(tǒng)一的中國。”并分劃了“近程”、“中程”、“遠程”的三個階段,作為實現目標的進程。而這樣的進程,并未設有時間表。
前述“國統(tǒng)會”與“國統(tǒng)綱領”,乃是在李登輝任內所規(guī)劃成立及制訂的。此與其任內主導修訂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所載“為因應國家統(tǒng)一前之需要”,可謂相互映照。人們應還記得,公元2000年春天,“政黨輪替”前夕,李登輝以“總統(tǒng)”身份公布最后一次“修憲”條文時,曾經宣稱此番完成“‘修憲’應可讓臺灣至少維持30年的安定”。斑斑史頁,于今重讀,是否帶給臺灣朝野各方深刻的省思呢?
現行“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十一條,將“中華民國”之領土分稱為“自由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以此為法源所制訂的“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開宗明義于第一條規(guī)定:“國家統(tǒng)一前……特制定本條例”,第二條則稱“大陸地區(qū)”之定義,指系“臺灣地區(qū)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至于,“國家安全法”第二條則明文規(guī)定:“人民集會結社,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边@不正是臺灣版的《反分裂國家法》嗎?在“國家安全法”未修改之前,島內任何一個政黨自然都不得主張分裂國土。
總而言之,在現行“憲法”及法律未依正當程序修改之前,民進黨執(zhí)政當局(當然包括陳水扁在內)負有“憲法”上的義務,接受“中華民國”版本的“國統(tǒng)”概念,維護“中華民國”的現狀,此于兩岸互動中,根本不存在所謂“退讓”、“投降”或“被并吞”的問題。由此看來,廢“國統(tǒng)會”云云之說,在現實與法理上顯然均欠缺正當性與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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