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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杰委員:關于“媒體審判”所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建議的提案

  一、“媒體審判”所存在的問題

  “媒體審判”的概念最初來源于美國,近年來在我國已有不少的案例,許霆案、鄧玉嬌案、羅彩霞案、藥家鑫案、李昌奎案等,上述案件都有一個共同的特征,即媒體搶先對涉案人員和案件性質(zhì)進行了定罪、定性的報道,引發(fā)的社會輿論最終在司法審判中起了關鍵性、決定性作用,“民意”取代了審判,有傾向性的報道和評論給法官、給受眾造成了先入為主的成見,使法官基于傳媒對自身情感的影響或迫于公眾輿論的壓力,最終作出了有失公正的法律判決。上述特征也是普遍認為的對“媒體審判”的定義。然而盡管司法最終屈從于輿論,但仍未帶來積極的社會效果,普通民眾對司法的信賴度進一步削弱。

  同時,隨著網(wǎng)絡的迅速發(fā)展,博客、微博的廣泛普及,新媒體、自媒體在輿論影響上也逐漸與傳統(tǒng)媒體平分秋色甚至開始超越傳統(tǒng)媒體,開始扮演媒體審判的主導角色,一個公眾人物的微博粉絲少則幾十萬、多則上千萬,其影響力甚至大于發(fā)行量最廣的傳統(tǒng)紙質(zhì)媒體。因此,在網(wǎng)絡媒體上,對一個案件發(fā)表帶主觀判斷的言論,經(jīng)過多次轉發(fā),其影響將成幾何數(shù)級上漲,引發(fā)“蝴蝶效應”,其對案件的言論最終演變?yōu)樯鐣娸浾,法官對案件的審判在一定程度上均可能受到輿論的影響?/span>

  筆者在調(diào)研過程中,接觸到的不少法官都對媒體、網(wǎng)絡報道所帶來的輿論壓力對案件審判的影響表示了無奈。他們中不少人告訴筆者,在審查被媒體與社會輿論高度關注的案件時,他們的工作壓力非常大,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他們往往發(fā)現(xiàn)庭審調(diào)查出的案件事實與媒體報道有較大的出入,但由于面臨巨大的輿論壓力,他們可能不得不作出與自己專業(yè)判斷不相符合的判決。

  此外,從上述案例中,我們也不難發(fā)現(xiàn),偵查機關所收集的證據(jù)一旦不被法院采信也將面臨著巨大的工作壓力,因此,他們也會試圖調(diào)動一切力量通過各種渠道向?qū)徟蟹ㄔ菏┘佑绊。由此,最終的判決不再是法院站在公正立場上審判的結果,而是各方力量相互角逐的結果,對司法公正造成了巨大的破壞。

  二、媒體報道與司法審判沖突的主要原因

  1.媒體報道與司法審判的出發(fā)點不同

  媒體報道與司法審判的出發(fā)點是存在區(qū)別的,新聞媒體雖然秉承客觀、公正的報道原則,但卻以吸引受眾的注意力為主要目的。所以,他們對事件的敘述力求引人入勝,語言表達一般都帶有濃厚的感情色彩,在案件的眾多情節(jié)中,往往只選擇其中最具“視覺效果”的部分予以報道。而司法裁決則務求中立、理性、公平、慎重權衡,拒絕渲染、拒絕激情喧囂。它要求裁判者務必從法律的角度出發(fā)理性慎重地判斷專屬于法律的問題。新聞媒體一旦對受眾造成先入為主的誤導,調(diào)動起社會民眾的情緒,就很容易給司法判決帶來嚴重的信任危機。

  2.媒體報道與司法審判的評判標準不同

  傳媒面對的是普通公眾,他依靠公眾內(nèi)心的道德準則進行評判;而司法裁決依據(jù)的卻是公平、理性的法律,公眾所宣泄的道德情緒與法律的規(guī)定并不總是完全一致的。當“媒體審判”的結果與法庭審判的判決不相符時,司法將變得不可靠,法律的權威就要受損。如劉涌案、重慶綦江彩虹橋案就是這樣一些非常典型的例子。普通公眾從自身道德情感的角度出發(fā),往往更看重“結果如何”;而司法審判卻不僅要關注案件結果的公正,也要重點關注程序是否合法。對于那些行為惡劣的嫌疑人或被告人,無論在程序上遭受怎樣不合法的對待,在一個普通人看來,都是無關緊要的,關鍵在于他是否受到了重罰。

  三、“媒體審判的解決路徑

  媒體報道與司法審判之間的沖突程度目前已發(fā)展到了不得不予以解決的地步,如何在保障新聞及言論自由與保證司法裁判獨立之間尋求一條適當?shù)慕鉀Q路徑呢?筆者認為,我們可考慮采用以下對策:

  (一)通過立法對媒體行為進行規(guī)范。規(guī)定在生效裁判作出之前,新聞媒體只能對個案的事實進行報道,并應注重全面性、客觀性,不得對案件作出定性、定罪的報道,公開審判案件的報道應當符合司法程序的要求;規(guī)定網(wǎng)絡平臺的提供者應對使用其網(wǎng)絡平臺對案件進行評論、轉發(fā)的相關言論盡到合理審查義務,若發(fā)現(xiàn)對未最終判決的案件作出定性、帶有煽動性、強烈誘導性的言論應進行屏蔽或刪除;規(guī)定自媒體發(fā)布者發(fā)布言論應客觀公正,不應在法院判決前進行主觀猜測和定性、定罪判斷。對于違反上述要求的新聞媒體、網(wǎng)絡平臺及相關責任人、自媒體發(fā)布者應當給予適當?shù)膽徒洌敝磷肪科湫淌仑熑巍?/span>

  (二)“媒體審判”對于公正判決的影響往往表現(xiàn)為庭審前對法官的影響與庭審后判決前對法官的影響兩個階段,因此可借鑒英美國家的“封閉陪審團”或者大陸法系國家的集中審理制度,在案件審判前應盡量避免審判法官接觸媒體對該案的報道或評論,使得法官在正式接觸案卷材料前對案件沒有主觀傾向性判斷;在審判過程應當連續(xù)、封閉、庭審法官(包括陪審員)不能更換,審理后根據(jù)庭審調(diào)查出的案件事實當庭宣判,若無法當庭宣判的,也應及時判決,避免庭審后久久不判而給“媒體審判”帶來空間,影響法院判決的客觀性和公正性。

  (三)法院在審判某一民憤極大的被告人時,如果審判遭遇強有力的社會輿論的影響而妨礙案件的公正審理,可申請?zhí)厥馇闆r下的審限延長,經(jīng)批準后延長審限,以通過推遲審理案件直到偏見的消除,或者通過改變管轄、異地審理等手段最大限度地消除媒體報道的負面影響。

  (四)將“遭受輿論不當影響”作為案件改判或啟動案件重審的一個重要理由,賦予案件當事人尋求救濟的途徑,以保障個案公正。

  此外,辦案機關、審判機關也應嚴格自律,做到在公開開庭審理前不向公眾透露和公開案件的具體情況。

  總之,如何衡平媒體與司法之間沖突的問題是一個古老的話題,也是一個常議常新的話題,我們不能期待這些問題通過一次改革就可以得到徹底解決,但我們不能因此而放棄努力。在現(xiàn)有條件下,進行部分革新的條件已經(jīng)成熟,我們應當有所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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