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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從題目上看 因為該條例是針對城市國有建設用地上的房屋征收的,不是籠統(tǒng)地談一切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所以,標題應該改為“城市國有建設用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2. 關于補償 因為即使是國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私人(或集體)財產(chǎn),也應該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所以,建議將第二條改為: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對城市國有建設用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實行征收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給予合理補償。 3. 關于征收爭議 既然憲法規(guī)定,國家即使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私人(或集體)財產(chǎn),也要根據(jù)法律的規(guī)定(即依法征收),所以,當被征收人對征收和補償方案不服時,應該通過嚴格的法律程序來解決糾紛。而對政府征收方案不服者,應該向上級政府提出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服者,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在復議和行政訴訟期間,征收和補償決定不得執(zhí)行。為此,建議將第28條第二款做如下修改: 被征收人以及與決定有關的利害關系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在補償決定公布后十五天內,可以依法向上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服者,可以依法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期間,補償決定不得執(zhí)行。補償決定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為違法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取消房屋補償決定。 4. 關于征收和補償對象 從該條例制定的目的來說,應該是針對城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問題的,因為除非是要繼續(xù)利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否則,一般是要收回土地使用權從新加以利用,地面建筑物本身并不是征收對象。所以,建議將此條例改為: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收回與補償條例 這樣,此條例就要依據(jù)憲法、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城市房地產(chǎn)管理法并由國土資源部協(xié)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共同制定,相應的條文也要做必要的修改。但本文前三條意見仍然是適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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