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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改革高考錄取名額投放方法刻不容緩


2006-03-11 04:04:07  
 
              
     改革高考制度,力求教育公平,是當今社會各界都十分關心的問題。上至高層人士,下至平民百姓,無不關心之,議論之。惡之者,恨不得它馬上被廢除,愛之者,覺得它是目前其他制度尚不能取代的一種較好的制度?上У氖,宣泄情感著者多,認真研究者少。人云亦云者多,獨立思考者少。真正既有理論深度又有可操作的方案極為少見。

     個人認為,中國的考選制度由來已久。涉及千家萬戶切身利益,F實的高考制度改革,不能感情用事,必須理性分析。要以公平為宗旨、以現實為前提,以歷史為借鑒,以研究為依據。謀定而后動。循序漸進,逐步推展。既不能以難度太大為借口,裹步不前;又不能毛糙冒進,胡亂行事。要在理想與現實之間,尋找到一條可行之道。

    下面是本人和申國昌博士研究之后提出的改革建議,供識者明察之。

        關于改進我國重點高校錄取名額投放方法的建議

案由

    中國是考試的發(fā)祥地,考試是中國歷代統(tǒng)治者選拔人才的主要途徑?v觀中國考選歷史,力求公平是永恒的主題,盡管實際操作中總存在這樣那樣的問題,不時出現偏離公平軌道的現象。但統(tǒng)治者一旦發(fā)現問題,往往比較注意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在近現代社會發(fā)展過程中,“教育公平是實現社會公平的最偉大的工具!毙轮袊⒑,黨和政府為實現教育公平和社會公平作了大量工作。但因各種原因,近年來高考招生中出現了令人注目的不公平現象,其中重點高校錄取名額投放不當,分數線嚴重傾斜,成為社會各界高度關注的熱點。有鑒于此,本建議在回顧和反思我國考選歷史和現實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就當今重點高校(此處特指“985工程”重點高校)錄取名額投放方法,提出具體改進意見,希望引起國家有關部門和重點高校的關注。

    一、歷史的經驗和教訓值得今人借鑒

    考試是一種甄別人才,選拔人才,以考促學的主要手段,也是維護社會公平,保障社會穩(wěn)定,促進人才流動的重要渠道。古代統(tǒng)治者為了擴大統(tǒng)治基礎、選拔優(yōu)秀人才、穩(wěn)定社會秩序,維護政治統(tǒng)治,很早以前就發(fā)明了考試,并十分注重按區(qū)域人口多寡來分配名額。最早的考試應遠溯到堯舜禹時期,為了選賢舉能,“堯試舜”,“舜試禹”,開啟了中國考選歷史的先河。西周時期已實行按地區(qū)分配名額制度,“大國三人,次國二人,小國一人!倍降闹贫然歼x始于西漢,“西漢文帝前元十年(公元前165年)舉行的賢良方正科考試,既是我國不定期舉行的特科考試的開端,又是我國取士考試的開端”,從此開始了察舉孝廉、選賢良方正的人才選拔制度,這是最早的制度化考選。據專家研究結果,我國的考選制度分為貢舉制與科舉制。所謂貢舉就是地方向中央薦舉人才,再經一定的考試來確認是否合格的一種制度。西漢的察舉制就是貢舉制。西漢到北宋屬于貢舉時代,隋唐至明清時期屬于科舉時代,但在操作上也吸納了一些貢舉的做法。而且在東漢和帝時,就以全國各地人口比例為察舉孝廉的標準,規(guī)定每20萬人口舉孝廉1名,同時給人口不足20萬的邊陲地區(qū)給予額外優(yōu)待,規(guī)定邊遠地區(qū)每10萬人舉孝廉1人,不滿10萬兩年舉1人,5萬以下三年舉1人。這種按人口定名額和優(yōu)待邊遠地區(qū)的貢舉方式,是注重公平原則、避免區(qū)域失衡的重要舉措,而且直接影響到唐宋、明清按地區(qū)、人口分配錄取名額的做法,開了中國考選史上按人口分配名額的先例。魏晉南北朝時期,先沿襲察舉,后推行九品中正制,實行薦舉與考試結合的貢舉法,一方面如三國王昶所言:“考試猶如準繩”,力爭通過考試選出有真才實學的才子,另一方面還需兼顧地區(qū)衡。因此,曹魏時按人口分名額,每10萬人選1名;東晉時,按州大小分名額,大州歲舉2人,中州歲舉1人,小州三歲舉1人;南朝亦按郡大小分名額,大郡歲舉2人,小郡歲舉1人。盡管魏晉南北朝的九品中正制是維護士族階層的利益,選拔的秀才大都是豪門望族子弟,但慶幸的是正因為實行了按地區(qū)、按人口分配名額的做法,注重地區(qū)平衡,才保證了“南朝四代12名孝廉中寒門出身高達90%以上!痹谝欢ǔ潭壬暇S護了選拔人才的公平性。

    科舉考試誕生于隋朝,它堅持“一切以程文定去留”的宗旨,同時也實行解額制,即規(guī)定各地準許參加科考的人數。隋文帝就規(guī)定每州歲貢3人,加以考試,及高第者為秀才。唐高祖時期,仍然實行按州人口多少進行鄉(xiāng)貢,大州歲貢3人,中州2人,小州1人。同時還規(guī)定應考者“皆須于本籍報名”。這樣既有效地兼顧了地區(qū)之間的平衡,又防止了考試移民。值得一提的是,北宋時,由于北方久經戰(zhàn)亂,經濟蕭條,教育大大落后于南方,結果出現南北舉額嚴重不均的現象,盡管實行各地定額報考制,但進士及第者大多數在京城開封府和南方,而廣大北方與邊陲地區(qū)的中額很少。北宋進士南方占總數95.2%,北方僅占4.8%。而南方又以江浙居多。這樣就引起了朝中大臣司馬光與歐陽修之間的科舉南北之爭。司馬光代表北方主張在進士錄取中實行逐路取人法,即在各地解送舉額的基礎上,按比例每10人取1名進士,不滿10人,6人以上取1名,5人以下不取。而歐陽修代表南方,提出憑才取人。這是一次典型的區(qū)域公平與考試公平之爭。
明朝統(tǒng)治者力圖解決這一矛盾。由于在科舉考試中競爭最激烈的是鄉(xiāng)試,因此實行鄉(xiāng)試中舉分省定額制,洪武三年(1370年)規(guī)定鄉(xiāng)試中舉名額為:直隸(今南京)100人,河南、山東、山西、陜西、北平、福建、江西、浙江、湖廣等省各40人,廣東、廣西各25人,總計470人。明宗景泰七年(1456年),各省錄取舉人的定額為:北直隸(今北京)、南直隸(今南京)各135,江西95,浙江、福建各90,湖廣、廣東各85,河南80,山東75,四川70,陜西、山西65,廣西55,云南30。此后一直到明末,各省舉額沿用此數,只有云南逐步遞增從40、45增至50名。后來貴州舉額從云南分出來,云南45,貴州增至30。明代分省定額的依據是各省總人口數與上年的考生數(按1/30來確定舉額),力求地區(qū)之間名額分配公平,避免引發(fā)民族矛盾與社會騷亂。清朝沿襲明朝的鄉(xiāng)試分省配額制的同時,根據當時的實際情況,又進一步完善了錄取制度。較明代更為具體,在確定各省舉額時綜合考慮該省的人口總數、考生總數、貢賦情況、教育發(fā)達程度以及邊疆少數民族等多種因素。如乾隆九年(1744年)規(guī)定:“直隸、江南、江西、福建、浙江、湖廣為大省,準其每舉人一名,錄送科舉八十名;山東、山西、河南、陜西、四川、廣東為中省,每舉人一名,錄送科舉六十名,廣西、云南、貴州為小省,每舉一人,錄送科舉五十名。”經過綜合考慮與計算,乾隆年間各省鄉(xiāng)試舉額分配情況如下:

                   清朝前期鄉(xiāng)試分省定額錄取情況表

省份 直隸 江南 浙江 江西 湖廣 福建 山東 河南 山西 廣東 陜甘 四川 廣西 云南 貴州 
舉人名額 102 114 94 94 93 85 69 71 60 72 61 60 45 54 40 
科試人數 8160 9152 7520 7520 7440 6800 4140 4240 3600 4320 3660 3660 2250 2700 2000 
錄取率 1/80
(1.25℅) 1/60
(1.67℅) 1/50
(2℅) 

文化發(fā)達地區(qū)錄取率明顯低于相對落后地區(qū),這樣規(guī)定舉額和錄取比例,旨在保持錄取的區(qū)域公平。

    科舉制以其制度優(yōu)越、方法公平、程序公正而得到世人的認可和擁護。正如美國著名學者費正清所言:“在一個我們看來特別注重私人關系的社會里,中國的科舉考試卻是驚人地大公無私!薄翱婆e曾經是一種優(yōu)越的制度,它在一千多年時間的實踐中逐步趨于完善!比欢胺ň媒K弊”,在長達1300多年的運作過程中,科舉制逐步走向刻板僵化和形式主義,最終在西學浪潮沖擊之下和開明國人的抨擊聲中,于1905走向解體。

    在舊教育向新教育轉型時期,新式學堂的招生,主要采取自主錄取的辦法,但仍注重地區(qū)平衡,實行分省配額制,京師大學堂就規(guī)定錄取名額,大省7人,中省5人,小省3人。1908年又改為大省8人,小省6人。同年,全國師范學堂實行定額招考制,“所取之額,按府分大小縣分勻派!1911年,清華學校在招生中考慮到留學預備預備學校的性質,因而沿海省份給的名額較多,同時也兼顧地域平衡。其中上海最多為65名、江蘇24名,浙江、廣東各18名,四川、湖南、湖北、安徽、福建、直隸、山東、河南、山西、陜西等省各5名。

    如果說科舉考試因涉及到學者士子的前途命運,其公平性深受全社會關注的話,那么高校招生考試亦因關乎考生能否接受高等教育、享受均等的教育資源,其平等公正原則同樣令世人矚目。從民國成立一直到1938年,我國高校大都采取自主單獨招生的辦法,各高校實行自主命題、自行閱卷、自定錄取標準。其優(yōu)點是操作靈活、方法多樣;其缺點尤為明顯:考試標準不一,公平原則難以得到保障。中央不能有效地對高校招生進行管理,造成招考區(qū)域失衡。為了克服自主招生的弊端,最早嘗試聯合招生的是1918年全國六大高師,決定實行“招考劃一”的方法,規(guī)定各高師將75℅的招生名額投放到各省,分配名額時依據該省的人口數、距離學校的遠近和該省有無高師等標準;將25℅的名額留在本校,由該校直接招考。如沈陽高師在1920年共招生120名,其中30名由學校來支配,占總招生數的25℅,這部分主要放在高校所在地沈陽;其余90名按教育部要求投放到各省,堅持的原則是由近到遠名額遞減,同時也考慮到該省有無高師;具體的名額分配辦法是靠近沈陽高師的黑龍江、吉林為10名;山東因人口多而又無高師,故投放8名;直隸距沈陽較近而且在全國地位突出,因而分配6名;山西、河南、江西、安徽、福建為4名;湖南、云南、浙江、陜西、四川為3名;湖北、江蘇、廣東、京兆因本地有高師,故投放2名;廣西、甘肅、綏遠、察哈爾、熱河、貴州、新疆屬于文化落后、人口少的邊遠地區(qū),所以投放2名。這種兼顧各省平衡,考慮人口多少、有無高師,注重向文化落后省份傾斜等思路是十分可貴的,為當今高考制度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20世紀20年代教育部要求各高校在自主招生過程中,應按比例向各省分配名額,照顧到各省的經濟發(fā)展、人口數量、教育質量、文化水平等諸因素。但是由于在錄取過程中仍實行全國統(tǒng)一分數線,結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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