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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關于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校園安全法》的建議

社會和法制


    校園,是人才成長的搖籃,是人們心中的一片凈土。作為教書育人的場所,校園需要良好的環(huán)境和穩(wěn)定的秩序,對刑事治安問題有著嚴格的要求。近年來,隨著幼兒園、中小學校園乃至大學校園發(fā)生人身損害案件逐年增加,社會各界要求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校園安全法》的呼聲也愈來愈強烈。僅從法律服務市場調查就獲知,為與學校有關人身損害案件作法律咨詢、代理法律事務的正與日俱增,F(xiàn)在愈來愈多的犯罪黑手伸向校園。而目前校園安全管理機構很不健全,許多學校特別是一些偏遠地區(qū)的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工作幾乎是空白,抵御侵害的能力差,我們深切感受到發(fā)生此類案件對學校、學生、家長帶來的困惑、煩惱、尷尬和負擔,特別是對學校正常教育秩序帶來的嚴重負面影響,給教育事業(yè)造成的危害不容低估。因此,我們認為,制定校園安全法已刻不容緩。

   (一) 制定校園安全法是社會發(fā)展的必然

    任何法律的出現(xiàn),都是社會發(fā)展到一定歷史階段的產物。實行改革開放二十余年來,我國經(jīng)濟建設在飛速發(fā)展的同時,違法犯罪現(xiàn)象也大幅上升,社會治安狀況日益嚴重。校園是社會的縮影,也不例外;加之今天人們法律意識不斷提高,有關在校各種學生人身損害案件也逐年增多。越來越多的學校被推上被告席,并被判承擔賠償責任。校園人身傷害事故頻頻發(fā)生,既嚴重威脅到廣大學生的人身安全,又嚴重影響學校正常教育秩序,增加了學校的經(jīng)濟負擔;同時也給學生家庭和社會帶來了不安定因素。為了盡快減少在校學生的傷亡事件,合理規(guī)范、分解學校、家長、當事人及社會的責任,迫切需要制定校園安全法。

   (二) 制定校園安全法是健全法制的必要

    目前有關對在校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教師法之中。但這些法律中對在校學生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的規(guī)定既不具體,又有嚴重法律空白。這幾部法律對在校學生人身損害案件的歸責原則、處理標準均沒有涉及,對學校應履行的具體管理職能規(guī)定得不具體,對學校是否應承擔監(jiān)護責任或承擔多大監(jiān)護責任沒有規(guī)定,F(xiàn)亟需制定詳盡、具體、針對性強的校園安全法來解決這些問題。

   (三) 制定校園安全法有助于完善學校教育功能,強化監(jiān)護責任
目前我國在校學生特別是中小學生大多是獨生子女,對他們實施強有力的監(jiān)護意義重大,社會、家庭、學校都應該共同履行職責。中小學生在校就讀期間,部份監(jiān)護權應該轉移到學校,學校在履行教書育人職責的同時,應該擔當起應盡合理監(jiān)護職責,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學習環(huán)境,避免中小學生在校就讀期間出現(xiàn)監(jiān)護真空,從而有效減少傷害事件的發(fā)生,更有得于學生的健康成長。

   (四) 制定校園安全法便于司法實踐中的實際操作

    法院在審理在校中小學生傷害賠償糾紛案件時,一直主要依據(jù)民法通則,由于民法通則只是對一般的人身傷害賠償作了原則性的規(guī)定,因而法院在審理這類特殊案件時,缺乏可以直接適用的法律依據(jù),法官自由裁量比重較大,因此也形成各地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結果極不一致。顯然這不利于司法統(tǒng)一,不便于司法實際操作。

    綜上所述,為了切實保護在校學生特別是中小學生的人身安全,明確學校應履行的監(jiān)護職責,達到既保護在學生人身不受傷害,又能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促進教育事業(yè)健康有序發(fā)展,因而我們建議盡快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校園安全法》。

    具體建議如下:

      1、 建議全國人大委托教育部牽頭,公安部、司法部及相關部門參與起草《校園安全法》,盡快啟動立法程序。

      2、 建議該法創(chuàng)制的立法原則為:公正、合法、及時,有利于保護在校學生權益、校方權益、校園的正常教學秩序。

      3、 建議該法應明確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設有專門機構和人員管理校園安全,并且賦予學校保衛(wèi)部門及工作人員一定的執(zhí)法權。

      4、 建議該法明確學校在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同時,負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并要求學校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和保護學生的規(guī)章制度。

      5、 建議該法規(guī)范校園安全的國家主管機關、地方主管部門、學校法定代表人的職責。因管理不力或失職、過錯責任造成社會不良影響、重大財產損失或者嚴重人身傷亡的,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6、 建議該法規(guī)范各級公安部門對校園安全保衛(wèi)機構的執(zhí)法活動,因放任不管,或指導、監(jiān)督不力而造成嚴重后果的,應承擔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7、 建議該法規(guī)范學校所在市、區(qū)或縣人民政府因管理不力或失察、失職造成校園周邊環(huán)境惡劣、嚴重影響校園安全和教學、科研、工作、生活秩序的,應承擔相應行政責任和法律責任。

      8、 建議該法規(guī)范和厘清校園責任事故的概念、內涵與外延,科學界定學校責任、家長責任及其他責任主體的責任范圍、輕重、大小,應明確學校不是無限責任主體,而是有限責任主體。

      9、 建議該法規(guī)范校園安全的預防措施,形成較為可行的校園預警系統(tǒng)。

     10、 建議該法規(guī)范校園安全事故處理的監(jiān)督內容,以使該法能在實際生活中正常適用,以發(fā)揮其應有的功能。

     11、 建議該法大體框架為:總綱、校園管理機構、校園安全預防措施、校園安全事故處理、校園安全事故處理監(jiān)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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