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改革的深化和“國退民進”步伐的加快,以四川省為例,今年全省國有大中型企業(yè)的改制面要達到85%;縣(區(qū))屬企業(yè)達到100%,徹底轉變職工身份。到2005年,資不抵債、扭虧無望的國有大中型企業(yè)全面完成關閉破產。而企業(yè)的改革和改制,首先將涉及到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因此,正確處理好勞動爭議的裁審工作,已成為維護廣大職工合法利益、推進企業(yè)改革和社會穩(wěn)定的重要因素。為進一步加強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工作,建議最高人民法院就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勞動爭議主體資格與案件受理的法律適用等問題制定新的司法解釋。建議如下: 目前,調查顯示,勞動爭議申訴主體中勞動者申訴占絕大部分。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fā)展,以公有制為主體的多種所有制并存的狀況導致我國勞動關系發(fā)生了前所未有的深刻變化,致使勞動爭議呈急劇上升趨勢,且爭議的內容日益復雜,其主體資格發(fā)生了很大變化。因此,勞動爭議主體資格與案件受理的有關規(guī)定在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的法律適用等問題新的司法解釋中也應做出相應變化。 一是新的勞動用工主體應納入受案范圍之內,主要包括城鎮(zhèn)(鄉(xiāng))生產經營承包戶、無經營許可證用人單位、裝修承攬人、建筑承包商等與勞動者建立有事實勞動關系的雙方用工主體,都應納入《勞動法》調整的范圍。 二是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企業(yè)法人的合法、分立亦會成為一種普遍的情況,那么在這種用人單位處于不斷變化的形式過程中,勞動者應當向誰主張權利?因為,勞動爭議須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后,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中的原被告雙方只能是仲裁中的申訴人和被訴人雙方,人民法院無權變更,故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確定的當事人直接影響著訴訟程序中當事人是否具有主體資格。為此,建議將原用人單位與新用人單位共同列為原告(或被告)參加訴訟,法院裁判時可以對原用人單位不做實體處理,由新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權利義務。
三是用人單位工會作為職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維護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發(fā)生的勞動權利和義務爭議,也應屬于特殊的勞動爭議一方主體。同時,就案件受理提出如下建議: 第一,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對不予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當下達不予受理通知書。在送達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如果申訴人堅持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不通知是否受理,又超過60日不作出裁決的,申訴人從第60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當前,非法用工現(xiàn)象較為突出。事實上,非法勞動關系也是勞動關系比較特殊的一類,應當按勞動爭議受理,況且是不是非法用工,只有經實體審理才能夠確定。因此,從實際出發(fā),非法勞動關系處理亦應受《勞動法》的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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