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主促進會會史工作條例

發(fā)布時間:2020-12-21
來源:民進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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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30日民進十四屆二十六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批準,2020年12月11日民進中央發(fā)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國民主促進會(以下簡稱民進)會史工作,根據《中國民主促進會章程》(以下簡稱《會章》),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會史工作,是指民進各級組織對民進史料、研究、學習、宣傳、教育基地、資政服務、保障及相關的自身建設等開展的存史、資政、育人工作。本條例適用于民進各級組織及其機關和附屬單位。

  第三條 會史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按照《會章》對會史工作的要求,把以史為鑒、資政育人作為根本任務,繼承和發(fā)揚民進優(yōu)良傳統,鞏固政治共識,加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參政黨建設,切實履行參政黨職能。

  第四條 會史工作的主要原則是:

 ?。ㄒ唬﹫猿终_政治方向,維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體現參政黨性質和作用。

 ?。ǘ┳鹬貧v史,實事求是,客觀準確。

 ?。ㄈ┦窞榻裼茫龠M自身建設,提高履職能力。

 ?。ㄋ模┝⒆闳珪旨壺撠?,資源共享,共同建設。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中央組織負責制定全會會史工作制度、規(guī)劃和計劃,開展全會會史工作,指導全會相關工作。設立會史工作領導機構和工作機構,在機關設會史工作部門,負責日常工作。

  第六條 地方組織應當貫徹中央組織部署,結合本地實際和會史資源,有計劃地開展地方會史工作,指導所屬組織開展相關工作;地方組織應當明確會史工作的分管領導、工作部門或工作人員。

  第七條 基層組織應當有計劃地開展本組織會史工作,明確會史工作的分管領導、安排專門人員,組織會員開展會史學習、宣傳和研究活動。

  第八條 會員應當接受會史學習與教育,參與會史的資料收集和捐贈、研究、宣傳等活動。

  第三章 史 料

  第九條 各級組織應當把會史資料工作作為自身建設的基本任務,建立工作規(guī)范。統籌紀事、檔案和會史工作,持續(xù)記錄保存、收集整理本組織的資料,使本組織從籌備、成立、發(fā)展至今的過程得以愈益完整的反映。

  第十條 各級組織應當做好會務記錄和檔案工作,編纂大事記。中央組織負責編纂《中國民主促進會年鑒》。地方組織應當持續(xù)開展本組織的檔案、年鑒編纂或紀事工作;基層組織應當持續(xù)開展年鑒編纂或紀事工作。各級組織的年鑒或紀事應當報送上級組織。

  第十一條 各級組織應當做好本組織的歷史資料收集整理工作,搶救口述史資料。歷史資料在形式上包括文字、圖片、音頻、視頻、物品等。及時整理,建檔立卡,形成文字、電子、音視頻等成果。各級組織應當共享會史資料,重要資料和整理成果名錄逐層上報上級組織。

  第十二條 各級組織應當持續(xù)開展民進重要歷史文物、民進前輩重要歷史文物的征集工作,征集民進重大歷史事件、重要會議活動的有關實物、照片、音像資料,民進領導人的題詞、手稿、書信、著作,及其他有特殊紀念意義的物品。各級組織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接受有關組織和個人的自愿捐贈,統一登記、頒發(fā)證書、表彰鼓勵。

  第十三條 中央組織和省級組織應當負責會史資料、文物的集中保管,建立相關工作制度;設置資料和物品庫房,建設包括實體資料庫和電子數據庫在內的會史資源庫。

  第四章 研 究

  第十四條 會史研究必須適應多黨合作、政治歷史研究的要求。各級組織應當制定科學的長期研究規(guī)劃,持續(xù)圍繞民進歷史上的重大事件、國家歷史上的重大事件和主要領域中民進和民進會員如何發(fā)揮作用、民進各項事業(yè)發(fā)展的具體史實和經驗、規(guī)律,以及民進先賢的生平事跡、思想歷程和精神作風等開展研究,深入挖掘民進優(yōu)良傳統的內涵和時代價值。

  第十五條 各級組織應當形成以本地民進簡史等基本史志著作為主要成果,以專題研究著作、史稿史話等會史讀物、會史資料集、人物傳略和人物研究著作等為豐富內容的研究成果,積極開展本地會史教材、通俗讀物、知識題庫、展覽、文藝創(chuàng)作等會史教育和宣傳作品的應用型研究,促進研究成果的轉化利用,增強輻射力和影響力。

  第十六條 各級組織應當在研究過程中注重內容要求和政治把關,發(fā)布長期研究課題目錄,制定分階段實施計劃,開展課題項目委托和招投標工作,有計劃地匯編和出版會史研究著作。應當注重發(fā)揮會員、會內外專家和專業(yè)機構的作用。應當把對民進歷史和人物的研究與當地中共歷史特別是統戰(zhàn)歷史的研究工作結合,聯合地方黨委和統戰(zhàn)部門開展研究工作。

  第五章 學 習

  第十七條 各級組織應當把會史學習作為宣傳思想工作、會員工作、機關建設的基本內容。

  第十八條 各級組織應當圍繞民進會史開展理論學習中心組學習,領導班子領學促學,在組織生活、新會員教育、代表人士培養(yǎng)、機關干部培訓等工作中,組織會史學習活動。

  第十九條 各級組織應當不斷創(chuàng)新形式,開展書籍資料的學習與現場宣講、大會發(fā)言、參觀、尋訪、征文、專欄、知識競答、興趣分享、心得交流等形式多樣的會史知識、光榮傳統和優(yōu)良作風教育,提升說服力、吸引力、感染力,努力形成運用會史激發(fā)動力、促進工作的良好氛圍。

  第六章 宣 傳

  第二十條 各級組織應當持續(xù)深入推進會史宣傳,圍繞黨和國家重大慶祝和紀念活動,圍繞民進歷史上的重大事件和重要人物的紀念日及時組織開展民進優(yōu)良傳統教育活動。

  第二十一條 各級組織應當舉辦常設或周年慶性質的定期會史展覽或在線會史展覽,聯合有關單位舉辦專題展覽、巡回展覽等展出活動,組織會員參觀交流。地方組織機關所在地應當有常設的會史展覽或宣傳展板,并配備講解。

  第二十二條 建立會史講解員制度,在全體機關干部、會員志愿者中培養(yǎng)講解員隊伍。

  第二十三條 各級組織應當充分利用會刊(報)、網站和微信公眾號等會內宣傳平臺開展面向會內外的會史宣傳工作。應當加強與同級中共黨委統戰(zhàn)部、宣傳部和人民政協等單位新聞宣傳部門的溝通聯系,加強與會外媒體的聯系協作,有重點、接地氣地開展會史宣傳工作,宣傳民進的光輝歷史和優(yōu)良傳統,講好多黨合作故事,擴大社會影響。

  第七章 教育基地

  第二十四條 民進會史教育基地(以下簡稱基地)是由民進各級組織或其他單位主辦的,體現多黨合作歷史、具有會史資料收集、研究和學習教育宣傳功能的紀念場所,是各級組織開展會史學習、教育、宣傳的重要平臺。

  第二十五條 建立基地認定和管理制度?;赜擅襁M中央主席辦公會議認定,由提出申報的各級組織負責管理。

  第二十六條 各級組織應當確保基地面向全國民進組織和會員提供參觀服務,確保其中民進內容的不斷更新和豐富,發(fā)揮教育功能。應當將基地建設和當地民進基層組織活動結合起來,提高使用效率。

  第八章 資政服務

  第二十七條 各級組織、各機關部門應當全面系統地收集和整理本組織、本部門在履職盡責和自身建設等工作中的歷史資料,為各級組織和會員履行職能提供史料咨詢。

  第二十八條 各級組織應當從史料中總結經驗,研究規(guī)律,弘揚優(yōu)良作風傳統,為履行職能和自身建設提供支撐。

  第九章 保 障

  第二十九條 建立以機關負責會史工作的專職干部為骨干,全體機關干部為主體,退休老同志、會內外專家為重要依靠力量,廣大會員和民進之友為基礎的專兼職會史研究、宣傳隊伍。加強隊伍建設,開展學習和培訓,努力提高政治素質和業(yè)務能力。關心會史工作干部成長,大力培養(yǎng)優(yōu)秀會史工作人才特別是年輕人才。

  第三十條 各級組織應當保障會史工作經費。

  第三十一條 各級組織應當保障會史展覽、會史資料和物品庫房的場所,改善展出和存放條件。

  第三十二條 會史工作及工作人員的考核、獎勵、監(jiān)督和紀律處分,按國家法律法規(guī)、監(jiān)察制度和本會有關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省級組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本級組織相關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條例由民進中央辦公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責任編輯:張禹